浙江中国美术学院夏朋(姚馥)奖学金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中国美术学院夏朋(姚馥)奖学金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为加强基金会基金管理,规范基金筹集、使用和运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浙江中国美术学院夏朋(姚馥)奖学金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筹集基金的目的:争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支持和捐助,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促进教学科研,资助困难学生,推动我院艺术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基金,是指以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为宗旨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赞助的货币类资金和实物类资产作为专项设立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立项
第四条 基金项目。根据捐赠人意愿,基金分为货币类基金和实物类基金。货币类基金分限定性基金(定向捐赠资金,即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即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根据货币类基金设立的性质,货币类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的基金)和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的基金)。根据基金的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可分为学校基金(面向全校的有关专项基金)和单位基金(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向社会募集到的资金或接受的其他捐赠所形成的基金)。
第五条 基金会募集的每一项社会捐赠为一基金项目,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单位基金。
单位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浙江中国美术学院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受益的原则。
单位基金应由各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方案和使用实施细则等,报基金会审核,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同意后设立。
第六条 限定性基金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专款专用;非限定性基金根据募集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主体和受益对象的不同,由基金会统筹安排。
基金会鼓励各单位从大局出发募集捐赠项目,设立基金。以基金会为主体在单位协同下募集成功的非限定性基金,单位受益40%,学校受益60%;以单位为主体组织募集成功的非限定性基金,单位受益60%,学校受益40%,由基金会统筹安排。多个单位共同募集的非限定性基金,相关单位共同受益。
第七条 留本基金收益(当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动本基金收益(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统一划拨至指定基金项目。超过存款利息的基金运作收益,计提为基金会的非限定性基金。
第八条 基金名称。一般由浙江中国美术学院夏朋(姚馥)奖学金基金会或单位,捐赠人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各项基金的设立由基金设立单位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拟订方案,填写《浙江中国美术学院夏朋(姚馥)奖学金基金会经费使用立项申请表》,报基金会审批。基金项目的实施,由基金设立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的章程、协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执行。
第十条 各项基金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设立,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表彰奖励优秀的美术专业类学生,宣传夏朋(姚馥)烈士的革命精神。
第十三条 基金的支出范围:
(一)基金项目的支付
1.限定性基金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可执行。
2.政府资助项目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非限定性基金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确认。
4.各类基金项目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协议或有关文件,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协议或文件内容的,基金会秘书长有权要求停止基金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确认。
(二)筹资活动相关业务费用的支付
1.为筹集货币类捐款及实物类捐赠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
2.接受实物类捐赠时,在实物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实物折价中支付;实物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的,所发生上述费用原则上由实物受益单位支付。
(三)基金管理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费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宣传费等。
2.基金管理费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基金支付的审批:
(一)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二)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三)基金支付审批权限
1.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长审批。
2.定向资助的基建工程、设备购置、图书购置、奖助学金支付、科研资助等限定性基金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3.基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由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五条 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基金会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国债等有价证券。
第十七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一次性投资人民币在50万元以上),基金会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业务费、管理费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基金本金中。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基金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也可由各单位制定各自的基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成立各自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各单位基金的管理和实施。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会同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书,以便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人反馈相关情况以及接受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基金会的基金进行财务监管。基金会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中国美术学院夏朋(姚馥)奖学金基金会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涉及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等事项,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学校教育发展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剩余财产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中国美术学院夏朋(姚馥)奖学金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